简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创建劳动关系后,并未同时签定劳动合同的,应该在一个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人辞职的,试用期应当提早三天申请人,月期间应当提早一个月申请人。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否还能拒绝劳动者按照规定提早一个月申请人辞职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2011年8月,王某受聘到某食品公司腊纸盒工作,公司并未与他签定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交纳社会保险费。工作两个月后,因另有发展,王某在向公司明确提出请辞并未被批准后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公司。
到工资承销日,王某去发给工资时,该公司却以其并未提早一个月提交请辞申请人擅自辞职为由,拒绝接受缴纳其工资,王某不表示同意,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滋扰到当地劳动确保监察部门。【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王某在该食品公司工作,遵从公司为他决定的工作任务和时间决定,与食品公司创建了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早已创建劳动关系,并未同时议定书面合约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缴纳足额劳动报酬,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根据案例中的情况,该公司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不道德本身就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多达一个月反感一年并未与劳动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缴纳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并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随时请辞,需要提早一个月申请人。
因此,公司没与王某签定劳动合同的作法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之后以未提早一个月申请人作为理由拒绝接受缴纳王某工资也是不该的,该食品公司应当表示同意王某的辞职申请人,并向其补充因未签定劳动合同而须要缴纳的两个月的两倍工资。【涉及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创建劳动关系,应该议定书面劳动合同。
已创建劳动关系,并未同时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誓约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多达一个月反感一年并未与劳动者议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缴纳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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